2007年4月10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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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开支”拷问劳动仲裁收费
卢志坚 唐颖 建成

  从4月1日起,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降至每件10元,但按照规定,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仲裁程序。那么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又如何?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查办的泉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科仲裁员贾延彬受贿、贪污一案,就显现出劳动争议仲裁收费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仲裁员大肆侵吞仲裁费
  年近六旬的李晓峰(化名)原系徐州市某厂工会主席,因为职级待遇问题与工厂发生纠纷。2006年4月,李晓峰向泉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科申诉,仲裁员就是贾延彬。第一次,李晓峰预交了520元仲裁费用。5月23日,贾延彬打电话给李晓峰:“你把仲裁费补齐,我好给你仲裁书。”“要交多少钱?”李晓峰问。“带1万块钱来。”贾延彬说。
  李晓峰交给贾延彬1万元现金,但贾延彬只出具了一张5020元的收据。仲裁结果是李晓峰胜诉。但李晓峰没想到,工厂败诉后并未补给他工资差额,连仲裁费也没给,还将此案起诉到法院。截至记者发稿,此案虽然还在法院审理中,但工厂已经破产,李晓峰攥着形同废纸的仲裁书欲哭无泪:“我妻子下岗了,现在我也下岗了,又白白交了这1万元仲裁费,这往后的日子怎么过呀?”
  2003年4月,农民工马某上班途中出车祸身亡,按照规定马某属工伤,但工厂不肯出赔偿金。死者丈夫王华生(化名)向泉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仲裁申诉。贾延彬在办理这起仲裁案件时要求王华生交纳3000元仲裁费。尽管家里经济几乎陷入崩溃,但王华生还是咬着牙将3000元钱交给贾延彬。就是这3000元钱,贾延彬居然侵吞了其中的1980元。
  2006年10月,一封举报信使贾延彬进入了检察机关的视线。检察机关迅速展开侦查,同年11月6日,贾延彬因涉嫌受贿、贪污仲裁款被依法逮捕。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开庭审理查明,贾延彬利用调解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职务便利,先后10余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1.57万元;利用代收仲裁费的职务便利,截留并侵吞仲裁费用计人民币1.45万元。
  法院在审理后,依法判处贾延彬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贾延彬没有提出上诉。

  “实际开支”不透明埋下伏笔
  徐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贾延彬贪污仲裁费用与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合理有关。根据《劳动部劳动仲裁和合同鉴证费管理办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照本办法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案件受理费有明确的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人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但所谓的处理费,《办法》规定“按实际开支收取”,其主要项目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对“按实际开支收取”的“处理费”,各地出现了为数众多、高低不一的收费标准。贾延彬正是利用“实际开支”的不透明,向申诉人收取了高额的仲裁费用,为自己贪污找到了便利条件。
  仲裁费用的管理上也存在问题,李明说,贾延彬身为仲裁员,却一边直接收取仲裁费,一边办案,这对作出公正裁决非常不利。
  在贾延彬被捕后开始分管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徐州市泉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建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泉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科在收费过程中程序不够规范,让贾延彬钻了空子。案发后,泉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泉山区检察院的建议,完善了相关收费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

  仲裁费用过高劳动者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仁善认为,劳动争议仲裁费用过高,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劳动者维权的脚步。
  仲裁费用仍然居高不下,显然不利于劳动者选择劳动仲裁方式维权,也会影响劳动仲裁的社会公信力。
  对于1992年发布的《劳动部劳动仲裁和合同鉴证费管理办法》,张仁善教授认为,其中的一些规定有待完善。比如《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不得就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费的决定提起诉讼;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仲裁费不予退还等。这样的规定,使得现行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的监督缺乏硬性手段,单单依赖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显然是不够的。